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起訴!- 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被告姜〇〇為某警察局警員,因執行職務駕駛巡邏車,撞上正騎摩托車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頭顱出血,昏迷指數6之重傷害;被控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