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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侵占等案件,逆轉勝,二審二人皆改判無罪!- 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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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被告卓○○及黃○○為○○公司及○○公司之負責人,因向某某公司調借資金周轉,涉嫌將「系爭帳戶」之存摺及印鑑掛失,並持新領之存摺欲將帳戶內款1300多萬元轉至被告實際控管之帳戶,案發後一審由桃園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其後二審(高等法院)改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並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之下,成功說服法官,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第○○號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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