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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案件,再獲緩刑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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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趙○○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嫌於任職期間,偽造聘僱合約書。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二審改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獲緩刑判決。檢察官上訴第三審,當事人繼續委任本所。經本所律師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法官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字第○○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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