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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案件,再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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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蘇○○向被告蘇○○提起恐嚇取財告訴,經桃園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其後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聲請再議,經本所積極協助當事人補足證據及理由,該案成功獲得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字第○○號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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