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莊○○涉嫌妨害名譽,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桃園地檢署以109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