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案件,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謝○○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羅○○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副總經理,涉嫌共同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業務登載不實等罪之案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