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第三審,成功逆轉勝!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王○○為○○工程處公務員涉嫌於多項工程採購案中,收受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經檢察官起訴,一二審均判決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重判有期徒刑12年在案;其後改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提起第三審,經本所仔細研析案情,並充分主張法律上理由,成功說服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字第○○○○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