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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二審,再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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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王○○為公務人員,涉業務過失致死罪,被訴請求給付新台幣叁百多萬元國家賠償之訴,其一審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訴訟代理人,獲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字第○○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對造不服上訴後,當事人王○○續委任本所,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再獲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字第○○○號駁回原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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