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跟女同事曖昧簡訊,能否提告?
1.案例內容
阿傑與小美結婚7 年了,小美近來發覺阿傑對自己越來越冷淡,且阿傑講電話、傳簡訊均會刻意避開小美,小美越想越不對勁,就趁阿傑睡著時偷看阿傑的LINE 對話紀錄,驚覺阿傑竟然跟女同事小芳搞曖昧,小芳時常傳一些「我愛你、這輩子要一直在一起」、「要一起滾床」等訊息給阿傑,阿傑亦回應小芳「我也愛你」、「寶貝」等訊息,小美怒不可遏,想讓破壞自己家庭的小芳付出代價,小美可否採取法律行動?應如何向小芳提出請求?
2.法律分析
(1)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 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3) 因小芳與阿傑互敘愛意,甚至聊及一起滾床等期待親密接觸之內容,顯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分際,足以破壞小美與阿傑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小美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小美應可主張小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結論
小美應可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起訴請求小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