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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審,會成立恐嚇罪嗎?

1.案例內容:
小明和小美交往多年,才子佳人,豈料,小明竟瞞者小美和小玲外遇,更被小美拍到了偷情的照片。小美發現後,決定要報復小明,不僅把小明偷吃的照片拋到網路,哭泣的要求正義的廣大網友出來評評理,小美更同時以此要脅小明要對她下跪道歉並和小玲分手。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於本案,小美顯然藉由在社交軟體公開相關訊息使小明遭受在網路社會極為常見之「輿論或網路公審」,小美此種將小明之作為公開於世,供公眾知悉、批判或指責之方式,使小明在公眾及親友面前感到難堪、名譽受損,屬不法惡害通知。
 
3.結論:
小美將小明之偷情照片丟到網路公審,有成立恐嚇罪之空間。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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