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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及Line群組上分析、推薦股票,有違法嗎?(期貨交易法)

1.案例內容:
老吳因進出股市多年,累積一些經驗,想賺一些外快,於是在其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對外自稱「股神」,且以其所申設之暱稱為「吳不敗(吳股神)」臉書帳號及暱稱分別為「吳神準」、「股神連勝」等LINE群組帳號,不時對外分享其股票、期貨投資心得。老吳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利用上揭臉書帳號及群組帳號張貼其招生授課訊息,陸續招攬小謝、小陳、小林等人加入其所申設之暱稱分別為「吳神準」、「股神連勝」等LINE群組。小謝等人並均匯款給老吳,充當學費,嗣後由老吳擇定某期間之週末晚間8 時許起至10時許止,藉由ZOOM視訊軟體,以網路視訊授課方式,向小謝、小陳、小林等人教授其自行鑽研易經及推背圖所得,用以預測股票、期貨走勢、名為「吳不敗七十二招式」之股票、期貨分析技術,並就證券、期貨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含K 線圖、進出場時點等),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老吳會構成犯罪嗎?
 
2.法律分析:
(1)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本件要先分析老吳所為是否屬於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是說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就不是所謂的證券投資顧問;但是,如果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 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研究過去金融市場的資訊〈通常經由使用圖表〉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就顯然不是「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本件老吳收費開班教授付費之人如何投資股票,並提供K 線圖作為分析股價上揚、作多作空、找主流股之素材,縱使並非每次授課時都會針對個別股票為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然屬於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提供具體投資建議及分析意見,已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3.結論:
老吳的行為係觸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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