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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人好看,是否觸犯恐嚇罪?

1.案例內容:
老吳因不滿小謝經常對他冷嘲熱諷,某一天,小謝又在嘲笑他,老吳終於忍不住,大聲對小謝說:「要給你好看」,並且隨即拿黑色棍子1支,在小謝面前揮舞。小謝對老吳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出一身冷汗,老吳會構成恐嚇嗎?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05條所規定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包含在內。老吳向小謝說「要給你好看」,且持黑色棍子朝之揮舞,已經傳達老吳將對小謝為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意思表示,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能理解其意涵,並認知老吳係出於恫嚇之意而為,且客觀上已足使人心生畏怖恐懼,老吳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3.結論:
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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