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強行至債務人工廠搬貨,會不會構成搶奪罪?
1.案例內容:
老吳從事布料大批發,長期供應布料給老謝所開設之紡織廠。某日,老吳得知老謝的紡織廠因疫情嚴峻而將倒閉,又因老謝積欠大額貨款,老吳情急之下,親駕大貨車至老謝的紡織廠內,不顧老謝攔阻,強行搬走大批貨物,老吳強行搬貨的行為,會不會構成搶奪罪?
2.法律分析:
(1)依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75號判例的意旨,若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至債務人處強搬貨物抵債,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行為僅應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而不會構成搶奪或強盜罪。也就是說,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除了客觀上須有趁他人不及防備以強暴手段奪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也必須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如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有債務糾紛,為抵債而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即使形式上類似掠奪,仍不會構成搶奪罪。
(2)老吳因老謝積欠大額貨款,而強行搬走大批貨物,老吳強行搬貨的行為,因老吳與老謝間有債務糾紛,所以老吳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搶奪罪。
3.結論:
老吳不會構成搶奪罪,老吳的行為僅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