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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賺取匯差,替人兌換外幣匯出國外,小心違反銀行法!

1.案例內容:
小雯是一位經營服飾網拍的業者,因工作需求常常會往返台灣與中國大陸,有天,他受大陸的廠商的委託,將他人所交付之台幣兌換人民幣後,扣除「處理費」匯至廠商所提供的人民幣帳戶內,以賺取匯差。小雯認為只是幫忙換外幣又可賺取中間匯差,故而多次受廠商委託辦理匯兌業務,豈料,小雯被警方查獲並以違反銀行法將他移送法辦。
 
2.法律分析:
(1) 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2) 次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刑事判決參照)
(3)本件小雯非銀行業者,卻接受他人在我國交付現金款項後,扣除所謂「處理費」後之剩餘款項,進而匯款至該廠商所指定大陸地區的人民幣帳戶的行為,小雯所從事者,即係匯兌業務,從而,小雯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俗稱地下匯兌),顯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3.結論:
小雯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顯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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