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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狗咬人,應負何法律上之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因家住郊外之偏遠山區,為自身安全,於是飼養4隻狼犬,以保護自身安全。因狼犬具有強烈之領域感,對於接近其領域之任何動物包含人類均有強烈之敵意,老吳應能注意並為防範,且老吳因長久居住於該山區內,理應知悉該山區登山客穿梭不絕;老吳卻未注意及此,而將所飼養之4隻狼犬鬆綁,而疏未注意為任何防護措施,致所飼養之犬隻攻擊一位落單的登山客老謝,老謝之身體並因此受有多處撕裂傷。
 
2.法律分析:
(1)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老吳將所飼養之4隻狼犬鬆綁,而疏未注意為任何防護措施,致所飼養之犬隻攻擊老謝,老謝之身體並因此受有多處撕裂傷,依上述法律條文規定,老吳除應負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責外,老吳應另負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3.結論:
老吳除應負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責外,應另負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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