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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所負擔的賠償責任,可否以舊債抵銷?

1.案例內容:
老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脾氣變得很差,某日又跟其老友老謝吵架,老吳並出手毆打老謝成傷,老謝一狀告上法院,並要求老吳賠償三十萬元,在訴訟中,老吳想起之前老謝尚積欠其借款三十萬元未還,老吳乃主張以該三十萬元欠款與老謝請求的三十萬元賠償金抵銷,老吳的抵銷主張是否有理由?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蓋因侵權行為有因故意而為之者,有因過失而為之者。因過失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其債務人固不妨主張抵銷,其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如許抵銷,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可憑藉其債權,故意為侵權行為,以其負擔之債務主張抵銷。其結果足以誘致侵權行為,有背公序良俗。故民法第339條明文禁止故意侵權行為之債務人,以其負擔之債務主張抵銷。
(2)本件老吳出手毆打老謝成傷,顯屬故意不法侵害老謝之身體法益,依民法第339條之規定,老吳自不得執任何債務對老謝為抵銷之抗辯。
 
3.結論:
老吳主張以該三十萬元欠款與老謝請求的三十萬元賠償金抵銷,並無理由。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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