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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好吃牛肉麵」旁,開一家「金好吃牛肉麵」, 有何法律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間真好吃牛肉麵店,每到用餐時間,牛肉麵店總是大排長龍,並有多位名人介紹該麵店,有天老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豈料老謝竟在真好吃牛肉麵店旁邊開一家叫做「金好吃牛肉麵」,致有些客人誤認金好吃牛肉麵就是名人所介紹的麵店,吸引不少客人前往用餐,老謝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以,構成前開侵害商標權之情事,須以「『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為前提;次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參照)
(2)本件老謝所經營之「金好吃牛肉麵」與「真好吃牛肉麵」,雖然有文字之差異,惟二者僅一字諧音之區別,且「金好吃」與「真好吃」的台語發音,一模一樣,可見其寓目印象相彷彿,是就二者整體名稱,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可能會有所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是老謝之行為客觀上實可認定已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近似服務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罪。
 
3.結論:
本件老謝之行為客觀上實可認定已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近似服務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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