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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群組或臉書等社群網站上轉貼他人有誹謗內容的言論,有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看到好友老林於自己臉書上分享其在「某間麵店的食物裡吃到老鼠屎老謝是無良老闆」,然老吳未經查證遂氣憤的也在自己臉書及50人群組裡轉貼老林上開指摘某間麵店食物有老鼠屎等內容之言論,呼籲大家抵制不良商家,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參照)
(2)次按「然渠等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所指內容為真,故渠等所發表之前揭言論,均未能舉證證明所指為真,且在客觀上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令其產生羞辱感,當已致告訴人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無訛。被告張求平等5人於無相當理由確信渠等所載述之前揭言論為真實之情況下,即率憑一己之見,逕以揣測、誇大之言詞於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批踢踢及臉書網頁上公開發表、留言或分享前揭言論,可認已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而得以誹謗罪責相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參照)
(3)本件老吳竟不經查證即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聞之LINE群組、臉書轉貼不實之言論內容,足使老謝名譽遭受損害,核老吳主觀上具散布損害告訴人名譽事項之故意,亦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以及加重誹謗之客觀行為甚明,而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嫌。
 
3.結論:
本件老吳在Line群組或臉書等社群網站上轉貼有誹謗內容的新聞,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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