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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帳戶給他人,可否辯稱不知他人要做違法使用?(人頭帳戶)

1.案例內容:
老吳於網路上認識一位詐騙集團成員老謝,有天,老謝向老吳誆稱要借用其帳戶收取款項,老吳不疑有他,應允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號碼,老吳被起訴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可否辯稱不知他人要做違法使用?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而金融帳戶的出借人、出租人或出賣人與借用人、承租人或買受人之間無相當信任關係,又不知悉對方的真實身分,依一般人通常的知識、經驗,均應已認知借用、租用或購買金融機關帳戶者,應是欲隱匿真正的資金流向或帳戶內資金的實際取得人,此等反於常態的行為,出借、出租或出賣帳戶的一方,應對於他人欲以此帳號為犯罪之用的目的,應該已有預見,若此卻任其犯罪的事實發生,顯有間接故意。(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參照)
(2)本件老吳將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毫不相識之人使用,已能預見其帳戶將為不法使用,然老吳仍決意交付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老謝,顯然抱持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犯罪,且該帳戶內所匯入款項即使為詐欺款項若予以領取上繳或轉匯,將會隱匿該詐欺不法所得,仍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老吳辯稱不知帳戶會遭利用為詐騙工具,亦不知所提領者為詐騙款項云云,不足採信。老吳之行為仍可能被認定係犯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之共同正犯。
 
3.結論:
本件老吳辯稱不知帳戶會遭利用為詐騙工具,亦不知所提領者為詐騙款項,不足採信。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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