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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三年級小孩,「在學校」打傷同學,父母須負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就讀小學三年級兒子在學校因與同學小林發生口角,一時氣不過竟出拳打傷同學,造成該位同學臉部縫五針、門牙脫落之傷害,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要旨參照)
(2)本件老吳兒子在學校打傷同學小林,致其受有嘴唇開放性傷口、門牙脫落之傷害,而老吳兒子於行為時就讀小學三年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老吳既為法定代理人,自應與其兒子對小林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結論:
本件老吳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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