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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過戶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求土地上之地上權人拆屋還地?

1.案例內容
老吳有一塊土地位於市中心精華地段,並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登記予老謝,使老謝得以在土地上興建豪宅,並向老謝收取地租。豈料,老吳竟在老謝不知情之下,將該土地賣給老林,老林可否請求老謝拆屋還地?
 
2法律分析
(1)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足見出讓人將土地及房屋單獨出讓與相異之人時,除別有約定外,應推斷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有租賃關係,該房屋所有權人仍須支付相當之對價,非可當然『無償使用』該土地。此項規定,於房屋所有權人原有合法之地上權,而僅將房屋所有權或僅將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及房屋所有權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亦可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判決參照)
(2)本件老吳將其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與老謝,使老謝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然嗣於老吳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老林,並將系爭地上權併為移轉登記,依上開實務見解意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認建築物於得使用期間有租賃關係,故老林不得請求老謝拆屋還地。
 
3.結論
本件老謝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425之1規定,老林不得請求老謝拆屋還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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