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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有何刑責?律師告訴你!(加重詐欺、組織犯罪)

1.案例事實:
老吳、老陳與老謝為大學同窗好友,畢業後共同至大陸經商做生意,卻不幸慘遇疫情肆虐以致經營不善倒閉,三人血本無歸,正打算另謀出路時,經共同友人小李之邀請,共同成立詐欺集團,其四人遂達成協議,採分工合作方式進行,由老謝及小李在大陸地區營運詐騙電話機房,老吳與老陳則回台灣指揮車手團,此外老吳又再邀請甫遭裁員的高中同學老王加入協助處理詐騙所得贓款後續之分配,其等以此模式分工進行電話詐騙,致有為數甚多民眾上當受騙,試問老吳、老陳、老謝、小李及老王涉犯何罪名?
 
2.法律分析:
(1)按「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本件老吳、老陳、老謝、小李及老王共同分工對被害人進行電話詐騙,依上開規定,其等涉犯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罪;此外老吳、老陳、老謝、小李四人共同發起已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其四人亦涉犯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老王則因加入該詐騙組織而涉犯參加犯罪組織罪嫌。
 
3.結論:
本件老吳、老陳、老謝、小李及老王均共同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之加重詐欺罪,老吳、老陳、老謝、小李四人亦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老王則是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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