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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帳戶給陌生人,是不是一定成立「幫助詐欺罪」?(人頭帳戶)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財務狀況不佳,所以老吳上網尋找借款之管道,老吳瀏覽借錢網站時,有位自稱是放貸專員的老謝與老吳聯繫,並稱1個帳戶可以借5萬元,老吳因急需用錢遂依指示將其6個帳戶之金融卡寄給老謝,寄出後老謝又要求老吳要提供金融卡密碼,並稱這是借款的流程,老吳不疑有他,而將密碼告知老謝,豈料,之後老吳收到許多被害人提告其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犯罪之用,老吳是否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本件老吳因急於貸款,因誤信而交付帳戶,誤認如此即可順利貸款,然老吳交付6個帳戶時,並未預先清空帳戶餘額,足見其信任老謝不會侵占帳戶餘額,亦不會以帳戶從事詐騙行為,否則就不會將6個帳戶交給老謝,顯見老吳應無提供帳戶供他人詐騙之意欲,故其未能分辨詐騙者所言,而會讓其誤信為真,即屬常理,自不能僅因詐騙集團將老吳交付之帳戶做為詐欺取財之用,即率論老吳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3.結論:
本件老吳應係因社會經驗、常識不足致判斷力不佳,而遭詐騙集團成員欺騙帳戶,尚難以老吳交付帳戶之行為即認成立幫助詐欺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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