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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親友推介商品投資並收受佣金,有何法律責任?(銀行法)

1.案例內容
小美是一名家庭主婦,在某次家庭主婦聚會上,聽到小玉說「有個珠寶商叫寶玉,寶玉說他們需要大量資金購買未來價值會大增的玻璃種帝王綠玉飾,如果現在願意出錢投資,每月可按投資金額5%領取紅利,為期2年,期滿後可以將投資的本金贖回…」,小美認為玉飾最近價值高,又按了按計算機覺得獲利甚多,便聯絡寶玉表示願意投資100萬元,寶玉並稱「如果日後有推薦親友投資,會回饋介紹人投資金額的0.1%」,一個月後小美打開存摺看到寶玉給的5萬元利息已經入帳,認為這是一家可以信賴的公司,便向老公、哥哥及嫂子推薦一起出錢投資,嗣後老公出資500萬元,哥哥及嫂子一家出資1,000萬元,並在小玉的牽線下簽訂契約,小美也拿到了1萬5000元的回饋,豈料寶玉於10日後竟稱抽資失利瀕臨破產,小美、老公、哥哥及嫂子一家投資的錢全部拿不回來,血本無歸。小美所為,是否屬銀行法第29條所禁止之「非銀行收受存款」行為?
 
2.法律分析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次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定有明文。
(3)本件小美所推薦寶玉之投資方案,屬於「以收受玉飾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投資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每月5%利息」,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係以「收受存款論」。
 
3.結論
本件無論是主謀即以寶玉名義吸金者,或推薦寶玉給親友並收取佣金的業務小美,都將受到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的處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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