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涉訟可否以公款付律師費?(背信)
1.案例內容
老謝是快樂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因故與住戶老吳互毆,被老吳提告傷害罪,老謝竟召開管委會會議,會中決議由管委會的公款支付老謝的傷害罪訴訟的律師服務費,老謝及同意支付律師服務費的委員,有沒有刑責?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者,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事務之法的任務(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7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謝擔任快樂社區管委會主委,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而主委與其他委員受全體住戶委任執行公共基金(管理費)之收取、保管及動支等事務,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並依管委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之事項,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準此,老謝因故與住戶老吳互毆,被老吳提告傷害罪,顯然與快樂社區之公共利益無涉,自應由老謝自行負擔傷害罪訴訟的律師服務費,惟老謝與管委會委員卻召開管委會會議決議,老謝個人之傷害案件所委任律師之費用以快樂社區之公款支付,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職務而損害快樂社區全體住戶,是核老吳及同意支付律師費的委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3.結論
本件老吳及同意支付律師費的委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