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不起訴!- 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李○○為○○社區總幹事和當事人蘇○○、陳○○、蔡○○、蔡○○為該社區管委會委員,共同涉嫌違反維護社區公共設施之完善與安全之注意義務,造成住戶○○○重傷害,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罪之重大嫌疑。當事人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成功獲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